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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0101-1000-2021-00031 | 文号 | 梅政办〔2021〕84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10-08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1000-2021-00031 | ||
文号 | 梅政办〔2021〕84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10-0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闽清县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74号)文件精神,应对我县自闭症(含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形势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事业,提升自闭症儿童及家庭康复能力,切实保障自闭症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等合法权益,现制定以下帮扶措施:
一、加大对自闭症家庭的帮扶力度
(一)提高康复补助标准
将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从每年不超过20000元提高到25000元,每月不超过2500元;贫困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从每年不超过23000元提高到28000元,每月不超过2800元。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贫困自闭症儿童康复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另外给予每年5000元(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叠加补助,作为生活和交通补贴,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含)且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的家庭自闭症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予以全额救助。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收入。
(三)加强慰问关爱服务
将自闭症儿童优先纳入过年过节慰问对象,有针对性的提高慰问标准。帮助对接社会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发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关心关爱自闭症儿童。
二、加大对自闭症康复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实行租金补贴
对定点民办非营利性自闭症康复机构(列入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推荐公布信息汇总表)场地租金以实际支出为基数按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余定点民办自闭症康复机构场地租金以实际支出为基数按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落实水电费优惠支持
定点民办非营利性自闭症康复机构参照儿童福利机构水电费标准执行,即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
(三)实行机构服务量化补助
对定点民办自闭症康复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以服务儿童数量为基数进行资金补助,每服务1名自闭症儿童满1个月给予300元补助,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我县自闭症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
县财政把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足额保障。其中,场所租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自闭症儿童纳入低保所需资金按现有资金分担比例实施。
(三)明确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负责制定有关帮扶政策;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帮扶资金保障;卫健、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归口,负责各项政策落实。县发改局、水务公司、国网闽清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做好水电优惠政策落实。
附件:1.闽清县落实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工作方案
2.闽清县人民政府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闽清县落实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
若干措施工作方案
为落实自闭症(含孤独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明确以下工作方案:
一、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
1.帮扶对象: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未满18周岁自闭症儿童。以福建省残联《关于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非持证孤独症儿童诊断医院和医师名单的公告》确定的定点医院有资质专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福州市区域内定点医院为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省立医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等6家(定点医院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2.补助标准。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每年不超过25000元,每月不超过2500元;贫困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每年不超过28000元,每月不超过2800元。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贫困自闭症儿童康复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另外给予每年5000元(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叠加补助,做为生活和交通补贴,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3.申办程序: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由自闭症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机构)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自闭症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已列入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推荐公布信息汇总表的)进行康复。康复机构须与自闭症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康复救助补助金结算时,凭发票报销。其中,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款由县残联审核后划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程序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残疾儿童救助办法的通知》(榕政〔2019〕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1.帮扶对象:将本县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含)且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的家庭自闭症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收入。
2.补助标准:按照福州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60元全额补助。
3.申办程序:由自闭症家庭户主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民政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户籍、婚姻、收入、财产、疾病(残疾)、房产等证明材料。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具体程序规定按照《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执行。
三、实行场地租金补贴
1.申请条件:(1)承担我县自闭症康复服务,且已列入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推荐公布信息汇总表的康复机构;(2)在我县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年检合格;(3)业务范围包含自闭症康复服务;(4)登记后持续运营一年以上;(5)年度服务自闭症儿童人数(在机构康复6个月以上的)达到10人以上;(6)机构场所通过消防二消验收;(7)三年内(未满三年的从登记日起算)未有重大责任事件发生。
2.申请程序。由符合条件的自闭症康复机构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年度场所租金补助申请。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向登记所在地县民政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市级登记的,向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民政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3.申报资料:(1)申请审批表;(2)机构登记证书和年检合格材料;(3)年度在训自闭症儿童花名册;(4)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5)机构场所通过消防二消验收证明;(6)在职工作人员花名册、工资册资料;(7)三年内(未满三年的从登记日起算)未有重大责任事件发生声明。
4.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核拨。
四、实行机构服务量化补助
1.申请条件:(1)承担我县自闭症康复服务,且已列入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推荐公布信息汇总表的康复机构;(2)在我县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年检合格;(3)业务范围包含自闭症康复服务;(4)登记后持续运营一年以上;(5)年度服务自闭症儿童人数(在机构康复6个月以上的)达到20人以上;(6)机构场所通过消防二消验收;(7)三年内(未满三年的从登记日起算)未有重大责任事件发生。
2.申请程序。由符合条件的自闭症康复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所在地县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年度补助申请。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向登记所在地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市级登记的,向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3.申报资料:(1)申请审批表;(2)机构登记证书和年检合格材料;(3)年度在训自闭症儿童花名册及出具的发票;(4)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5)机构场所通过消防二消验收证明;(6)在职工作人员花名册、工资册资料;(7)三年内(未满三年的从登记日起算)未有重大责任事件发生声明。
4.审核。县民政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会同县残联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2
闽清县人民政府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落实自闭症(孤独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闽清县人民政府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赵春荣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
副 组 长:王致镜 县政府副县长
陈秀宜 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成 员:陈淑玲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县财政局局长
林源鑫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县卫健局局长
黄 庚 县民政局局长
刘 强 县教育局局长
薛霖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余文贵 县残联理事长
魏建文 国网闽清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刘子方 闽清县水务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黄庚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人事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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