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0-00035 | 文号 | 梅政办〔2020〕79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30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0-00035 | ||
文号 | 梅政办〔2020〕79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09-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已经2020年第2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闽清县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林木权属认定办法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以及《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特殊或紧急情况采伐,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制定林木权属认定办法。
一、特殊或紧急情况适用情形
1、零星散生木;
2、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
3、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
4、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
5、因森林火灾、台风、洪水、霜冻、干旱等特殊灾害受害林木。
二、属于本县办理采伐证的,出具《林木权属证明》(见附表)。
采伐的林木在一般商品林内,且属于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到所在乡镇政府申领《林木权属证明》,报所在村委会同意并提供位置图、林木权属清册和林木权属清楚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签注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政府审批。
三、需报省、市办理采伐证的,提交县政府出具的确认林木权属证明的函。
采伐的林木在生态公益林内且属于以上1、2、5情形之一的,或采伐的林木为珍贵树木的,在完成《林木权属证明》(见附表)办理后,由县政府出具确认林木权属证明的函。
附件:《林木权属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