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0-00037 | 文号 | 梅政办〔2020〕82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9-30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0-00037 | ||
文号 | 梅政办〔2020〕82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09-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措施》(修订稿)业经县十七届政府2020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措施
为保障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发展,不断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强化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管,更有效防止土地囤积、闲置以及低效利用,根据《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福州市保障产业用地的实施意见》、《闽清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产业用地措施。
一、项目建设动、竣工时间约定及建设保证金收取
产业项目用地会审通过后,原则上由县招商办、属地乡镇政府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业主四方共同签订《项目投资合同》,项目业主应向闽清经济开发区或其他产业园区(以会审纪要为准)缴纳5万元/亩的建设保证金,并在《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
1、项目业主应在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办理动工建设审批手续并实际开工建设,达到条件的,将退还2万元/亩的建设保证金。项目业主未能按照以上时间约定,属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每延期1日,闽清经济开发区或其他产业园区(以会审纪要为准)将向项目业主收取该项目建设保证金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建设保证金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2、在交地之日起18个月内,应完成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达到条件的,将退还1万元/亩的建设保证金。项目业主未能按照以上时间约定,属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每延期1日,闽清经济开发区或其他产业园区(以会审纪要为准)将向项目业主收取该项目建设保证金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建设保证金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3、规划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内,在土地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建设的;规划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以上,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建设的,且用地面积在5亩以上,须实现规上入统的,将退还2万元/亩的建设保证金。项目业主未能按照以上时间约定,属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每延期1日,闽清经济开发区或其他产业园区(以会审纪要为准)将向项目业主收取该项目建设保证金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建设保证金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4、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5、达到上述条件退还建设保证金的,以及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已逾期产生违约金的,由项目所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具文通知闽清县经济开发区或其他产业园区(以会审纪要为准)按规定程序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应退的建设保证金,并同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闽清县经济开发区或其他产业园区(以会审纪要为准)所收取的违约金按年度结算后上缴县财政。
本条措施作为招商引资的补充协议条款。
二、“净地”交地工作
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净地”出让,项目征拆迁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完成,在产业项目会审会议中应明确项目交地时间任务,属地乡镇政府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期限内直接向项目主业交地,并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签订《交地确认书》。未按时“净地”交地,项目业主提出要求的,每延期一日,政府按项目业主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项目业主给付违约金。
“净地”交地认定标准,拟出让的地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净地”:1、征地拆迁补偿已落实到位;2、地块上没有他项权利障碍(如不存在电力通信杆线迁移、河流改道、道路通行等相关问题);3、具备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等。
三、调整全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构成
鉴于目前工业用地市场变化情况,比照周边县市(区)价格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原来产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变的基础上,调整我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构成:
1、本措施实施后新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若该项目用地的耕占税未缴交,则该耕地占用税由受让人自行缴纳,地块出让总价款中不包含耕地占用税。
2、本措施实施后新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属于工业集中开发区规划范围外的零星工业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且出让地块征收报批过程中有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受让人承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的50%;本措施实施后新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属于工业集中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统筹平衡,按出让面积统一以3万元/亩标准收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费。以预申请方式征收报批的,在用地预申请时收取;以其它方式征收报批的及已征收报批的,在出让成交后签订出让合同前收取。
四、部分产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
根据产业不同生命周期和企业用地需求,对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期满及特殊产业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出让年限可按10年、20年、30年、40年等不高于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灵活确定。弹性年期出让底价分别为:
10年期出让底价=50年期出让底价×60%;
20年期出让底价=50年期出让底价×70%;
30年期出让底价=50年期出让底价×80%;
40年期出让底价=50年期出让底价×90%。
五、关于税收问题
在《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从抵税期满下一个自然年开始,每五年考核一次,五年内税收平均每年需达到10万元/亩以上(且每年不得低于5万元/亩),达不到的,除特殊原因外,政府有权将出让土地按原出让价格以发证剩余年限折算后收回(不计利息),地面物及构筑物由政府委托评估公司按评估价补偿。对于企业五年内税收合计超出50万元/亩的,由县财政局拟订具体的激励措施。
本条措施作为招商引资的补充协议条款。
六、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产业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梅政办〔2020〕5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修订完善。本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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