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4-00036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0101-0200-2024-00036 | ||
文号 | 梅政办规〔2024〕4号 | ||
发布机构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
和林木收储实施细则(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制度,加快我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的范围及条件
1.全县林地范围内产权明晰、无抵押、证件齐全的人工商品林(地)(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
2.树种:在《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范围内的树种。
3.原则上单宗林地流转面积不少于100亩(含:相邻连片的可联合户合计不少于100亩),若拟流转的林地与现有国储林能相邻连片,则不限面积。
二、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主体
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由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等工作。
三、林木收储方式
采用协议、公开竞价等方式一次性进行收储。
四、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程序
(一)明确任务
计划流转收储30万亩商品林,分三期进行,根据计划需求按年度下达任务。
(二)报名登记
凡有意转让的林木所有权人可到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名登记并填写《闽清县国家储备林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申请表》(附件1)。
(三)条件核实
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登记情况,对申请收储的小班档案、权属进行核实,符合收储条件的进入评估程序,不符合收储条件的,及时反馈给林木所有权人。
(四)林地、林木资产评估
由闽清县林业局、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林木所有权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申请拟作为国储林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的主要参考依据。
(五)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交易价确定
为确保闽清县国储林收储林木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基础上至少下浮6%与林木所有权人进行谈判并达成初步意向后,经闽清县林业局和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交易价,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政府审定。
(六)签订合同
类型一:林木所有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收储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直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定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合同(附件2),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30年至70年,具体期限由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类型二:林木所有权的承包人为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的。
1.收储时,当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剩余期限少于30年时,方案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承包方与村集体协商延长承包期限大等于30年,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合同;方案二:经承包方同意,结清林木收储前的林地使用费,将所承包林地使用权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承包方签订林木收储合同,同时与村集体签订林地流转合同;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30年至70年,具体期限由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2.收储时,当承包方的林地承包剩余期限大等于30年时,经村民委员会盖章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合同。
(七)资金支付及林权变更
1.林木收储款。林木收储合同签订后,且在国家储备林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的情况下,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林木所有权人的林木收储款总额50%,余款50%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林木所有权人提供正式发票后,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
2.林地租金。根据流转林地的立地条件等级,参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及当年的市场行情,由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林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林地租金。签订林地流转合同后,林地租金每年结算一次,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拨付。林地租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调整幅度而相应变化。
3.林权变更。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合同签订后,林木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应无条件配合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闽清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权属登记在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五、组织领导
成立闽清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日常工作(附件3)。
六、资金来源及保障
所需的林木收储款、工作经费、森林资源调查费、资产评估费、后期管护费(护林员工资、森林防火、森林保险等)、林地租金等费用从国家储备林项目融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及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益分成中列支。
七、过程监督与后期管理
(一)闽清县林业局对国家储备林项目的收储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完成林权收储后,闽清县金山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制定适宜的经营管理措施,加强国家储备林的管护,做好日常巡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作,防止盗砍、滥伐、违法占用林地等行为发生。
八、期限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期限为两年。实施期间,若遇政策调整或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最新政策和上级文件内容为准。
附件:1.《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申请表》
2.《闽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合同》范本
3.闽清县国家储备林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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